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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峪檢測網 2025-04-28 23:30
【問】本公司想申請一個定量的六項聯檢的項目,六項分別為:抗肖格倫A52(Ro-52)抗體、抗2-酮酸脫氫酶復合物(M2-3E)抗體、抗著絲點(Centromere B)抗體、抗肝/腎微粒(LKM)抗體、抗肝細胞漿I型抗原(LC-1)抗體和抗可溶性肝抗原-肝胰抗原(SLA/LP)抗體,預期用途大致為:用于輔助診斷自身免疫性肝病。該項目是否需要做臨床試驗嗎?
【答】首先,根據《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》,對于聯檢項目中的被檢物質,應對特定適應癥有協同診斷意義,否則不建議進行聯檢。其次確認產品與免臨床目錄產品的一致性,待檢項目應與免臨床目錄檢測靶標、產品描述范圍一致且聯合檢測不擴大產品適用范圍,此種情況下多項聯檢產品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。如申報產品為境內首個產品,必須在3家臨床機構進行臨床試驗。
來源:江蘇藥監局審評中心